福州大学新校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的论证与评审管理办法
2006-09-18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为全面实施我校“东南强校”的发展战略,提高学校办学质量,进一步增强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立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为做好对各学院申报的新校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开展论证和立项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1、各学院新校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

2、拟申请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

二、评审原则与管理

1、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的原则。

2、评审工作按照《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设计评审的指标体系。

3、学校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

1)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学校、对被评审学院负责的态度,在评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

2)评审专家应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和实验室的有关工作,在相关领域和学科内具有一定权威性。

3)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每个项目35人。

4、评审依据除书面材料外,还有申报人当场的陈述、汇报和答辩内容。

三、评审内容

1、学院新校区教学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全院实验室目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总体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指导思想(要与本学院的学科建设紧密相关)、基本原则、规划期内建设内容和建设项目等。

2、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含专业基础课与技术基础课)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建设规划、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效益分析(开设的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受益学生人数、实验人时数、实验室开放)、实验教材建设、现有实验设备状况、实验室环境与条件、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等。

3、专业实验室评审的主要内容除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审内容外,还有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情况与水平。

四、评审程序和方法

1、申报。各学院根据《关于开展福州大学新校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论证和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组织院内有关专家对原有的新校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学院论证并附参加论证人员签字名单)和修订,条件成熟时向学校提出进行论证和评审的申请,并将各学院的新校区教学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需申报的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申报材料(含学院新校区教学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申报书各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的论证申请,组织安排对各学院的论证与评审工作。

2、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学院新校区教学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实验室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组由三名专家组成。

预审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要求相关附件齐全,内容完整;上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要求装订规范(A4版面)。

规划预审:学院是否对原有实验室按教学的实际需要进行整合,建立新型的实验室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构建实验教学新体系;

项目预审: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是否与学院实验室整体规划相一致,建设目标定位是否准确;实验室建设与课程教学是否紧密结合,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是否为本科教学服务和提高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开设的实验项目是否在培养计划中体现。

预审结论分通过和不通过,预审通过的学院应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或项目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程序;预审不通过的规划退回学院重新制订和申报,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再列入该轮的立项。

3、函审。学校将分别聘请二名校外专家对确定评审的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函审。校外专家重点是从专业的角度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拟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

4、现场评审。由3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确定评审的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与评审。

1)学校组织召开有关评审专家会议,发放有关材料,明确评审程序、方法和要求。

2)专家组对学院总体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分别进行论证与评审。

3)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内容和要求,阅读和审查所要评审的有关项目申报材料。

4)申报学院对项目进行陈述和汇报,内容仅限于项目申报书。

5)评审专家就项目申报书的有关疑异进行提问,申报人当场进行说明和答辩。

6)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程序、要求和内容,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审和打分,并填写项目总体评审表,确定评审结果(含投资金额和建设内容),评审结果分为同意立项、延期立项和不同意立项。

5、学校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报立项项目进行最后审定,确定立项项目和专项资金资助额度,全校的整体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6、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按学校确定的评审结果和《关于开展福州大学新校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论证和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施建设并验收。

7、评审纪律

(1)评审专家应依照学校对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审工作。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向除评审学院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评审结果。

(2)申报学院应按要求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所在学院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或故意造假者,将取消学院评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