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6-09-18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负责。每个实验室要兼职的安全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二、实验室内不准会客和带进小孩,不准留宿外人和家属,不准吸烟。如因工作需要参观,录相、照相和使用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三、实验室内电源线的安装必须规范化,严禁私接乱拉或临时架设电线、严禁用铜、铁线来代用或加粗保险丝。对已损坏的插头座和闸刀开关等电器器材不得使用。严禁不带插头的仪器设备的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禁止使用生活电炉。

四、进行有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五、实验室需领用危险品时应按《福州大学教学科研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条款执行。

六、进行实验室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重点实验室改造的隔墙,天花板不得使用可燃性材料,一般实验室的改造也应严格掌握。

七、与实验室安全疏散有关的走廊,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和搭盖临时贮藏室或其他用房,各单位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八、重点实验室夜间应安排安全值班或其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节假日必须按排值班人员。

九、实验室工作结束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十、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不论任何人都必须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实验室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福州大学保卫部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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