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实验室废弃化学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6-09-18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为了坚强我校实验室废弃化学药品安全管理,防止废弃化学药品污染环境,保障我校师生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    使用化学药品的单位要根据其实际需要进行购置,避免产生废弃化学药品。

2.    全校师生员工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倾倒有毒、有害废弃化学药品。

3.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弃化学药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4.    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化学药品的管理工作。

5.    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收集有毒、有害废弃化学药品,并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化学化工学院负责有毒、有害废弃化学药品的处理方案及预算。

6.    学校拔专款有于有毒、有害废弃化学药品处理。对处理有毒、有害废弃化学药品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7.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少肇事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