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办法
2006-09-18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调动贵重仪器所在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教司函[2000]01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价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评价标准

  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四、评价办法

  评价分为自查、学校核查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由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自查工作,自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①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认真自查、总结;

②依据《评价表》和“填表说明”(见附表二)的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评价表》;

2.学校核查阶段:由福州大学贵重仪器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管委会组成校评审组核查自评结果,可采取抽查、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座谈等方式进行。核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①对各学院、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做出总体考核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②被评价单位在现场评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含演示实验记录、实验内容记录等)

(2)利用该仪器设备进行科研所取得的成果、获奖证书(包括发明、

专利等)或利用该仪器设备所做试验数据撰写的论文;

(3)利用该仪器设备进行社会服务的财务收入凭证;

(4)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5)仪器设备故障报修、故障修复后结论记录。

3.在学校核查结束后,由管委会对所有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全校公布。

  五、评价时间安排

1.按学年度进行,每年11月,各学院、单位组织自查和考核,并于1130前将年度考核结果送交管委会办公室;

2.每年12月,学校抽查、核实;

3.次年第1季度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并按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有关数据。

  六、评价结果奖惩

1.评价结果将作为评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学校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经费的重要依据。学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在维修费上给予较大的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仪器设备负责人和实验室,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评价中发现在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有关单位,将作为评价不合格单位,学校对其有关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复查后仍无改观的,学校将给予暂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福州大学贵重仪器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附件2《填表须知》

福州大学

20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