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调动贵重仪器所在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教司函[2000]01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价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评价标准
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福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四、评价办法
评价分为自查、学校核查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由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自查工作,自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①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认真自查、总结;
②依据《评价表》和“填表说明”(见附表二)的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评价表》;
2.学校核查阶段:由福州大学贵重仪器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管委会组成校评审组核查自评结果,可采取抽查、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座谈等方式进行。核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①对各学院、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做出总体考核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②被评价单位在现场评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含演示实验记录、实验内容记录等);
(2)利用该仪器设备进行科研所取得的成果、获奖证书(包括发明、
专利等)或利用该仪器设备所做试验数据撰写的论文;
(3)利用该仪器设备进行社会服务的财务收入凭证;
(4)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5)仪器设备故障报修、故障修复后结论记录。
3.在学校核查结束后,由管委会对所有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全校公布。
五、评价时间安排
1.按学年度进行,每年11月,各学院、单位组织自查和考核,并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送交管委会办公室;
2.每年12月,学校抽查、核实;
3.次年第1季度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并按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有关数据。
六、评价结果奖惩
1.评价结果将作为评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学校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经费的重要依据。学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在维修费上给予较大的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仪器设备负责人和实验室,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评价中发现在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有关单位,将作为评价不合格单位,学校对其有关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复查后仍无改观的,学校将给予暂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福州大学贵重仪器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附件2《填表须知》
福州大学
20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