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实施办法
2006-09-18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校选课)是我校为扩大大学生知识面、开拓视野、推进文理渗透、理工结合、提高大学生各方面素质而开设的针对全校各专业学生的跨院、系的公共选修课,是我校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校选课建设,充分调动各学院及广大优秀骨干教师开设校选课的积极性,特制订校选课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二条      遴选标准:

(1)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

(3)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理工融合、文理交叉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科学精神和批判精神

(5)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6)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7)有利于从综合角度掌握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思路

(8)有利于学生对现有的一级学科有基本了解

第三条      校选课从课程本身角度讲划分为以下八个基本领域:

(1)科学—技术     (2)哲学—文化     (3)文学—艺术

(4)人才—成才     (5)社会—政治     (6)经济—管理 

(7)语言—工具     (8)体育—心育

从对学生要求角度讲,校选课又分为理工通用科技科普类、人文社科艺术类、经济管理类、计算机外语类、体育类五大类。

第四条      学时及时间安排:

理论课一般以30学时为准,技能课以36学时为准,语言、工具课不超过50学时,体育课一律为30学时。校选课一般均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应积极推荐优秀骨干教师开设优质、新颖、活泼的校选课,教务处在各学院推荐基础上实行聘任制,每学期根据上一学期教师授课情况如督导组听课、日常检查、学生反映等决定下一学期是否继续予以聘任。鉴于校选课课程安排变化较大,无法按课时给相关院系落实教师编制,因而校选课暂时一律按课酬支付 (人文学院艺术教研室教师上的校选课只支付超过本人受聘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部分),课酬按每学时40元标准发放(新校区每学时50元)。若教师完成本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校选课课酬直接支付给教师,若教师未完成本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所承担的校选课课时可计入教师个人教学工作量,而相应的校选课课酬则划拨至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凡担任校选课授课的教师均需遵守“福州大学校选课教学若干要求”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凡在以上八个基本领域内有研究或专长且教学效果好的骨干教师均可申报开设校选课。学校鼓励学术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开出品牌课程,提倡学有专长的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领域开出特色课程,欢迎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结合科研课题开出学科前沿课程。申报者需填《福州大学“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表》(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教研教改’栏下载,已经开的校选课不用填写)并交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送交教务处。

 

 

     

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