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物资仓库管理办法
2006-09-18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为了加强物资仓库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仓库必须派具有一定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并热心仓管工作的人充当仓管员和记帐员。对他们进行定期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素质不适合者,应及时调整。

第二条各仓库都应设有仓管员和记帐员、仓管员对分管的物资负有完全责任,并设置实物帐(),对物资进出数量进行增减记录,记帐员必须建立物资明细帐和一级分类帐,对实物进出数量和金额进行增减记录,做到帐目日清月结,按期提供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条仓库物资每年全面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现盈亏及时查找原因,填报盘盈亏表,并结合盘点及时检定库存和报废、清仓物资,按规定做好审批处理。

第四条入库物资严格按发票和进仓单核对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差错,不得进仓,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协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固定资产设备做好设备编号贴写工作。

第五条出库物资严格按出仓凭证出库,当面点清,发现质量问题或差错,不得出库,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或协同有关人员处理。仓库物资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出和出库。

第六条仓库业务往来中的各种单据,必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检查。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单据不得自行烧毁、散落或丢失。

第七条库存物资的管理要科学化,做到分类清楚,定位存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帐物对号,标志鲜明,安全整洁,以便收发和检查。

第八条加强仓库完全保卫工作(制度另订),对剧毒品、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防范和存放,并按规定手续发放;对危险品、易燃品必须按物资特性分别保管和存放。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反映或整改。

第九条加强仓库物品的质量管理,注意防尘、防潮、防热、防锈。有去湿机、空调机等仓库环保设备的应定期通电,以防物资不必要的损坏。认真做好库房内外卫生。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队伍要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经批准调动的人员,应做好盘点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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