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返聘退休教师、外聘兼职教师的指导性意见和若干规定
2006-09-18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各学院、各系、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我校教师目前正值退休高峰期,据部分院系反映,教师缺编影响到某些课程的开设,影响到教学质量。部分教师教学工作量太大,也影响到科研工作。为了确保教学质量,确保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确保我校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确保我校“211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和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对做好返聘退休教师工作和外聘兼职教师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并对具体的操作提出若干规定。

(一)指导性意见

做好返聘退休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的工作,是实行多种形式聘任制的需要,是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的需要,也是老教师向中青年教师传帮带的需要。

近几年,我校每年都将有一百多名教师进入退休年龄。有些同志不理解:为什么一方面要严格限制教师延聘,另一方面又要鼓励退休教师返聘?如果站在战略高度看一看我们的师资队伍,这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历史的原因,师资队伍年龄结构严重老化,学历结构偏低。这种结构跟我们""211工程""建设的学校是极不相称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41号和省教委闽教(1992)077号文件,除个别特殊需要外,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必须按时退休,腾出职务职数,让达到任职资格的中青年教师进入较高的职务岗位,以实现师资队伍,特别是高级职务教师队伍的年轻化;腾出编制数,按纳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补充教师队伍,以提高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目前,由于可供选择的高学历人员数量不多,因此造成了多数高校的教师缺编现象。但许多高校认为,教师队伍“缺编运行”不一定都是坏事。它有利于用人制度的改革,也有利于课程改革。当然,教师缺编也会带来教师工作量太大,甚至教学质量滑坡等问题。返聘退休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已被兄弟院校的实践证明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据报道,清华大学返聘教师达1000多人。许多院校外聘兼职教师都达到教师总数的20%以上。

这里还应该指出的是,返聘退休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改革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教师既是人力资源,又是智力资源。旧的人事制度用部门所有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限制了人力和智力的流动。造成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的浪费。返聘退休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就是要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使这种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发挥最大的效能。

(二)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返聘退休教师和规范外聘兼职教师,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1、返聘对象和外聘对象

返聘和外聘单位必须是我校缺编的用人单位。

被返聘对象必须是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我校业务骨干,身体健康,能完成教学科研所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工作量。

外聘对象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外聘上课教师必须试讲)能胜任工作者。

2、酬金标准

正高:500元/月(每年发十个月)或25元/学时;

副高:450元/月(每年发十个月)或23元/学时;

中级:400元/月(每年发十个月)或20元/学时;

3、编制问题

酬金由学校支付4/5,用人单位支付1/5的,应占用用人单位编制。(学校按支付给正高酬金每5000元、副高酬金每4500元、中级酬金每4000元,扣用人单位1个教学科研编制)。

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额酬金的,不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非缺编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负。

工资总额包干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的费用由包干单位自负。

返聘退休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无论什么职称,均不占用用人单位的职务职数。

4、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并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处,由学校审批后,退回表格一份。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同被聘者签订聘用协议。

5、其他问题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返聘和外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原则上不返聘和外聘。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从严审批。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福州大学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