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国家科委及省科委统管的三十二种贵重仪器设备(目录附后);
二、单价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价不足五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单台价不足五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五、单价不足五万元,但属于国家教委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由一位副校长领导贵重仪器设备的工作。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和校仪器设备管理同)。
第四条暂定省科委统管的三十二种仪器设备和超微型以上的电子计算机为校级管理的仪器设备;供学生实验课、科研使用以及专业性强的贵重仪器设备归二级或三级分管机构管理。
第五条各级贵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配备和充实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要稳定,工作调动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必须以我校发展规模为依据,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进口,对缺门、覆盖面大以及急需配套的优先安排,坚持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严禁重复购置。
第七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贯彻适用、节约的原则。购置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要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按仪器设备管理第七条执行),以保证选购的仪器设备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最佳。论证工作应有相关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技术人员以及设备、财务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引进仪器设备有相当于处、系单位提出申请。省科委统管的三十二种仪器设备及进口单价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其它仪器设备,申请单位要提供调研报告和有关材料报省科委,经批准后才能向国外订货。
第九条我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行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学期各单位将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及维修保养等情况以书面报送设备处,由设备处汇总向教委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条技术管理目的是保证所购仪器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保证贵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要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
第十一条做好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安装工作,将隐患消除在投入运行之前,是维护我国的权益,保证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仪器设备到货前一个月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二、到货前的准备。验收小组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设计严格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场地、环境及辅助设备、专用工具,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等。
三、到货后的验收。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检查外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然后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技术验收是整个验收工作的关键,验收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稳定性、可靠性。
四、索赔。检查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等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从到国家港、站之日起三个月)前二十天,由学校仪器设备供应与管理部门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实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订货进口部门输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保养人员要落实,每台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直到报废的全部记录和原始资料。档案存校设备处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的资料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可办理借阅手续,存放仪器所在单位。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维护日记录制度以便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为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必须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的校验和标定制度,对精密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须要如: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需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管理的目的是达到投资最小,效益最高的目标,要对贵重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逐台进行经济分析,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凡第四条列入校管的贵重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全校共用,一律实行专管共用,校内单位需要使用都要积极支持给予方便,合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十八条贵重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还要积极开展校际和社会企、事业单位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三十二种贵重仪器设备还要参加省科委组织的地区的协作共用。
第十九条为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所需的维修材料等得到补偿及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外服务一律实行收费,各单位根据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制定收费标准并报设备处备案。收费原则对校内与校外,教育项目与社会服务项目要有区别;校内可设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基金,支付机时费;对享有科研课题费或科研项目基金的项目采取低收费的办法;教学计划内用机可由学校统一核算开机消耗成本计价转帐。对校外的协作、咨询、社会服务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应作为“抵支收入”处理,其纯收入纳入学校基金。
第二十条费用收支管理:对外服务取的各种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收款,仪器设备单位不得自存。材料、易损件费收入作为仪器所在单位的补充费用;水电费交总务处,由财务部门按年结算一次拨转;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在完成年定额机时的原则下,从超机时的纯收入中提取25%作为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的残值纳入学校设备经费,报废工作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经校设备处审核由分副校长批准,报省教委审批备案。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二培养不同层次人才数量及校内外科研成果数;三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四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五技术档案、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实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年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制定具体办法,每年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三级管理单位)负责自行组织考核,然后由学校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在申请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使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由仪器设备分管部门推荐,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于在上述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的大小给予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拥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分管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大学1992年8月日
国家科委、福建省科委统管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1电子显微镜2电子探针3离子探针4质谱仪5各种联用仪
6X光萤光光谱仪7X射线衍射仪8红外分光光度计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1光电直读光谱仪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萤光分光光度计14核磁共振波谱仪15气相色谱仪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LL18氨基酸分析仪19电子能谱仪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四万转以上)23图象分析仪
24多道生理记录仪25CT断层扫描分析仪26高精度分析天平1/10万以上)
2740系列多道分析仪28微量元素分析仪29超低温冰箱-80℃以下)
30光珊光谱仪31万能研究显微镜32金相定量显微镜
注:1—23为国家科委统管 1—32为福建省科委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