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暂行管理办法
2006-09-18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一、总 

第一条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应服从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并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第二条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实验室设置应充分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的规模(人、财、物),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而不是指实验场所、实验间。

二、基本设置原则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型、教学科研型(专业实验室)、科学研究型三类,实行以校、系()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跨学科专业的基础课实验室、实验中心属校、系()管实验室。

第五条基础课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实验室。

第六条每个系()一般只设置一个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第七条教学科研(专业)实验室按学科设置。

第八条隶属于校、系()的科研所()按科研类实验室对待。

第九条隶属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的系(教研室)不单独设置科研类实验室。

第十条同一门课程的实验在一个系()内不能分散重复设置在两个实验室进行。

第十一条提倡和鼓励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或专业课共同设置一个实验室。

第十二条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系()属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第十三条新开课程(学科、专业)的实验应先在相近的老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建设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

第十四条实验室规模萎缩,连续两年不能恢复,所属单位要及时调整。

三、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我校实验室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四条基本条件。

(一) 必须由10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用房(使用面积)

(二) 必须有5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三) 必须有三人以上的专职实验人员编制或九人以上的专职科研编制。校级、系()级以及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主任必须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四) 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1.      以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64800 学生人时,或每学年接纳10个以上专业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年实验工作量38880学生人时。

2.      教学科研型(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接纳10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年本、专科生实验工作量6480学生人时,并每学年接纳5名以上研究生培养任务或每年承担3项以上科研课题。

3.      科学研究型实验室:每年承担8项以上科研课题或每年承担5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任务。

四、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都要经过论证。

(五)            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论证。

(六)            教学科研实验室由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论证。

(七)            科研实验室由科研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论证。

经论证后的实验室报学校审批,并予以公布。今后每年审批一次。

五、附则

第十七条以往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一律按本办法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

20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