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出借和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2006-07-01 文章来源: </span> 暂无 阅读量:

一、仪器、设备必须保证中心内使用。为确保仪器的安全使用,原则上不出借校外单位,特殊情况需经主管主任批准并签订协议,经校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在协议书上签章方可出借。

二、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完好情况,若发生损坏、零件丢失、设备性能下降等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基本原则如下: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全部修理费。

3、        损坏后性能、质量下降的,应按下降程度酌情赔偿相应损失价值。

三、出借手续:借用单位凭介绍信到中心,由主管设备的中心付主任通知有关车间主任和设备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设备归还时,需有车间主任和设备管理员验收后方可到中心办理归还手续。

四、出借到外单位,可以收取部分押金,所得款项作为更新基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