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实践中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大机电〔2021〕6号)
2021-08-27 文章来源: 机电 阅读量:

中心各办公室、实践部:

《机电工程实践中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学院审议研究后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大学机电工程实践中心

                               2021年7月9日


机电工程实践中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实践区(含实验室,下同)安全管理,规范实践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生命安全、校园平安与社会稳定,依据《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验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从而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践区突发安全事故,保障实践区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保护实验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及“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中心统一领导下的“中心—实践部—实践区(含实验室,下同)”三级联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压实责任,实现中心安全责任体系全覆盖。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中心安全工作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和指挥各实践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各实践部及实践区负责人,组成实践部安全规则及应急处置指挥小组,负责本实践部安全管理及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与组织实施,及时根除实践区安全隐患;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按流程上报中心,保护现场,积极做好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

三、运行机制

 第五条  各实践部要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与预警工作,最大限度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1.根据学科特点及实践区类型,排查各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督并协助各相关实践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2.建立健全实践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根除安全隐患。

 3.严格按学校要求进行日查并定期开展综合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

 4.加强对实践(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完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六条  安全事故响应及报告

 1.当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实践部和中心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及本单位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并第一时间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如经初步处置仍无法控制,要立即通知学校保卫部、设备处等相关部门,请求协同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中,救援人员应注意自我防护;事故基本控制后,应及时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评估,控制危害蔓延,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即时汇报学校。

 2.当发生较大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及本单位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配合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开展事故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它重要情况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常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  人员急救应急处置

 出现人员需急救情况时,现场指导老师应视情况立即拨打校医院电话或“120”急救电话,并采取必要措施等待医护人员,同时向中心安全负责人报告;若伤病员为学生应立即联系其所在院系教学办负责人,若为其他人员应立即联系相关紧急联系人。

 第条  常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触电伤害事故

 1.首先应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其身体,也不得使用金属或潮湿工具触及。正确方法为:(1)迅速切断电源开关;(2)如开关较远,可立即使用干燥的木棍、竹竿等工具挑离触电者接触的电线或带电设备;(3)将手用多层干燥衣服包裹或站在干燥木板上后,协助触电者脱离电源。

 2.待触电者脱离电源,应立即观察其神志是否清醒;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仰面躺平并严密观察,避免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并确保气道通畅,并以5秒间隔不断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其是否丧失意识,禁止晃动伤员头部进行呼叫;立即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状况,如已停止,应立即实施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抢救,并第一时间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二)机械伤害事故

 1.立即关闭设备,停止现场作业。

 2.将伤员放置于平坦处,开展现场紧急救护,轻伤员可送校医院检查;重伤员和危重伤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如出现断肢、断指等情况,应立即使用冰块封存并与伤者一同送至医院,争取抢救时间。

 3.如发现人员身体被设备、墙壁等卡住,应直接拨打“119”电话,等待消防救援部门实施营救。

 4.立即查看周边其它设备,防止因机械破坏造成的漏电、高空坠落、爆炸等从而导致事故进一步蔓延。

 (三)电焊弧光伤害事故

 电焊操作前,应做好安全教育;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佩戴防护器具,观察操作时应通过工作台防护玻璃视窗;如出现电光性眼炎,轻症情况无需处理,如急性发作有明显异物感和疼痛,可闭目休息并使用毛巾浸冷水敷眼,立即前往医院就诊。

 (四)化学品伤害事故

 1.强酸、强碱及其它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如被其灼伤,应立即使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后采用低浓度(2%~5%)的弱碱(遇强酸引起)或弱酸(遇强碱引起)进行中和,再根据情况作下一步处置。

 2.若酸(碱)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就近使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冲洗时将眼睛置于龙头上方,用水向上冲洗,冲洗时间不少于15分钟,不可因疼痛紧闭眼睛。初步处理后,立即送眼科医院治疗。

 3.实验中如出现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应视中毒原因施以下列急救措施后立即送医治疗,不得延误:

 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开阔地带,解其领扣,使其通畅呼吸新鲜空气。

 遇误服毒物中毒者,应立即刺激催吐(视情况可使用0.02%~0.05%浓度的高锰酸钾溶液或5%浓度的活性炭溶液等,孕妇慎用);如催吐效果不佳或持续昏迷者,应立即送医洗胃。

 遇重金属盐中毒者,应立即饮用MgSO4水溶液后迅速送医;不应喂服催吐药,以免造成危险或导致病情复杂化;如属于砷和汞化物中毒,必须紧急送医。

 遇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中毒人员转移现场,并给予2%~5%浓度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和吸氧。对出现气管痉挛者可酌情给予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施救人员应穿戴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方可实施施救。

 遇经皮肤接触中毒者,应将患者立即转移现场,脱去受污染衣服,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皮肤,遇粘稠毒物可用大量肥皂水进行冲洗;如属于遇水会发生反应的腐蚀性毒物如三氯化磷等,则应先用干布或棉花抹去后方可冲洗。

 (五)火灾及爆炸事故

 1.中心各实践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实践区负责人、指导教师必须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有效性并熟悉操作规范,明确消防通道所处位置。

 2.发生局部火情,现场指导教师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根据起火原因,选用正确的灭火器材实施扑灭,同时立刻向实践部主任、中心领导报告;发生大面积火情或爆炸事故时,除上述报告外,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如有人员受伤,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3.组织现场人员沿消防通道经安全出口紧急疏散,切勿乘坐电梯;如遇浓烟,应尽量用多层湿布遮掩口鼻,可弯腰前行或匍匐前进,避免直立行走导致吸入浓烟窒息。

 4.待人员撤离火场(爆炸现场),汇合至安全开阔地带后,指导教师、实践区负责人、实践部主任及现场学生干部等应立刻组织清点人数,如发现未到人员应迅速确认其所在位置,已撤离人员严禁擅返火场。。

 (六)漏水、浸水事故

 各实践区设备、电源等日常要放置、设置在距水源较远位置,防止因潮湿导致的金属部分生锈、插座漏电、仪器带电隐患。如遇发生漏水、浸水事故,相关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告中心,并立即关闭水阀、切断电源,防止漏触电事故发生;迅速组织人员清除积水和转移设备,避免遭淋湿浸泡。如设备内部遭淋湿浸泡,应及时报请维修维护。

 (七)盗窃事故

 实践区发生物品失窃事故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心报告,由中心上报学校保卫处;在保卫处人员到来前,应安排人员保护好案发现场,认真向知情人员了解被盗物品名称与数量,做好登记工作;根据被盗物品价值,经请示后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如丢失或被盗为化学药品或放射源,则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安全事故后期处置

 第条  事故善后处理

 1.待事故应急响应结束,中心将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待事故调查完毕,方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常态。

 2.事故调查小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三日内向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财产损失、事故原因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情况等。

 3.中心将根据安全事故性质,认真做好或协调上级部门做好对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4.中心将根据事故认定情况,对人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将依据情节严肃问责,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已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落实整改,并加强宣传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扎实做好后续安全工作。

 第十条  安全工作应急联系常用电话:

 (一)中心应急联系电话:22866196(办公室)、22866192(教学办);

 (二)学校应急联系电话:保卫处:22866110、22865110,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设备处:22866496、22866497、22866492、22866493,校医院:22866903;

 (三)紧急电话:报警求助110、消防火警119、医疗急救120。